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推动我校民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及《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代会的性质和任务
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3至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条 教代会的职权
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研究教职工住房困难及住房补贴发放等有关问题、研究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问题;根据学校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职权。
第二章 教代会的筹备和召开
第三条 教代会的筹备
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工会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教代会筹备委员会,负责大会的具体筹备工作。筹备工作主要有:
⒈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额分配、代表条件、选举办法、代表团划分等方案。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
⒉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⒊教代会筹备委员会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大会议题提出初步意见,在征求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的意见后,报教代会常设主席团通过;
⒋有关部门将需提交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在会前10天左右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再交教代会筹备委员会;
⒌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参与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⒍换届时提出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⒎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换届时)和选举办法;
⒏拟定大会日程、议程,制定会议经费预算,做好会议的其它准备工作;
⒐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人向学校党委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由学校党委下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⒑教代会筹备委员会委托校工会于会前两周将学校召开教代会的安排报告上级工会。
第四条 教代会的代表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按程序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与教职工的构成情况相匹配,还要充分体现学校教学科研的主体地位,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代表要具有较高的素质、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好的群众基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⒈换届时教职工代表的选举
①由教代会筹备委员会提出选举教职工代表方案,报学校党委同意后,提交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讨论,最后报党委审定。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等。同时,方案还应包括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推选办法等。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党、政、工主要领导(也可以扩大到中层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邀代表一般是已离退休的学校党政领导及有影响的教职工等;
②代表名额。按照《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校教代会代表名额应为教职工人数的6~10%;
③各基层单位根据所分配名额,通过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差额(不低于10%的比例)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的1/2以上同意;
④各基层单位将选举结果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后报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合格后,将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存档;
⑤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基层单位参加选举。
⒉教职工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①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学校,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学校内部调动一般应予保留;教职工代表离、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或留用查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学校下达处理决定之日起即行停止;教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履行代表义务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教职工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提出撤消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教职工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报学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备案。
②教职工代表的增补与更换。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原选举单位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提出申请;经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增补及更换情况。
⒊教职工代表的培训
①教职工代表培训工作由学校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校工会组织实施;
②教职工代表培训的内容与方法:政策、法律知识、教代会基本知识;民主管理理论常识和方法;会前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专题培训。
⒋代表巡视调研制
①代表每年至少两次就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和学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巡视,巡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代表团团长(或副团长)汇报;
②代表每年要开展调研工作,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或本单位代表团指定调研课题开展调研工作,形成调研报告;
③代表列席所在单位办公会时,应遵守有关规定,按照要求履行职责,并填写列席办公会登记表交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④代表团每年要定期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报告本团代表的工作情况,反映代表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 教代会的提案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校改革发展、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每年要对优秀提案、提案处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⒈提案的征集
①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由教代会提案处理工作委员会或教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提供给全体教职工代表;
②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提案处理工作委员会。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后,须有五人以上附议;
③工会代表有资格向教代会提案,同教代会代表提案一样,需要不少于5名代表附议。
⒉提案的审查、立案
①提案处理工作委员会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②提案处理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立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党委、行政和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符合学校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
③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④重大提案应提交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⒊提案的办理
①提案处理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处理表送交主管校领导,主管校领导召开有关会议,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或者个人);
②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定实施方案(定时间、定人、定任务),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③主管校领导对承办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④承办部门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⒋提案的检查、反馈与评比
①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和提案处理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②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
③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④对优秀提案、提案处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条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是大会的领导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常任制。主席团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⒈主席团的职责:审议大会的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组织、主持会议;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重要问题。
⒉换届时主席团成员的产生
①每次换届前,由主席团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试行)》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提出下届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报党委审查。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学校党、政、工领导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高级职称教师应占较大比例;
②将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审议通过;
③根据需要可以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主要议程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上届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主持。全体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决议问题时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⒈教代会筹备委员会向大会报告本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⒉换届时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⒊作关于代表增补、替换情况的说明;
⒋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换届时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⒌校领导讲话。
第八条 教代会会议主要议程
⒈校长做工作报告,必要时,学校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⒉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委托有关人员就上次教代会的决议、决定的落实及提案的处理等情况向大会做出工作报告;
⒊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主席团或主席团扩大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做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⒋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
⒌教职工代表作大会发言;
⒍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换届时,按选举办法选举产生新一届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
第九条 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做出相应的决议和决定。
⒈决议、决定的内容。内容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教代会的届次,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⒉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需经过的主要程序为:大会主席团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在大会上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进行表决;由教代会主席团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对未获教代会通过,而又确需实施的方案,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临时召集代表会议进行审议或下次教代会审议;
⒊决议、决定的实施。学校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教代会决议、决定,经校领导同意后,认真执行决议、决定;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者。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专题检查等形式。在每次检查后,应对决议、决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的意见;对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由教代会主席团负责人在下次教代会上进行汇报;
⒋决议、决定的修订。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由校领导或承办部门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召开教代会主席团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做出相应决定;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在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同意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下,可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做出新的决议、决定。
第三章 教代会的组织领导机构
第十条 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教代会大会执行主席团
第十一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领导结构是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常设主席团可以是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或是由代表大会另行选举产生的。常设主席团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⒈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的职责
负责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组织、主持会议及处理大会闭会期间其它重要问题;协商处理教代会期间临时出现的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问题。主要内容是:听取党政部门关于学校的建设、改革与发展等有关校务公开的情况通报,反映代表意见;根据干部管理机关的部署,在教代会内组织民主评议、推荐或者民主选举干部;根据教代会授权,对经教代会原则通过的议案的个别条文提出修改或者协商处理教代会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补充的事项;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⒉换届时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的成员及产生
①常设主席团成员应有学校党、政、工领导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组成,高级职称教师应占较大比例。人数一般应是代表人数的10%左右;
②每次换届前,由本届主席团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提出下届常设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报校党委审查;
③将常设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进行选举;
④根据需要可以设主席1人、副主席3~4人及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一般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⒊常设主席团会议的召开
常设主席团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
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
⒈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
根据教代会工作的需要,可设教学科研产业咨询、生活福利、住房改革、民主评议干部、青年教职工工作、提案处理工作等常设性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成立其它专门工作委员会。
⒉专门工作委员会人员组成
专门工作委员会一般由7人左右组成。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成员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提名、代表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表决产生。
⒊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及人员的产生
①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研究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组成方案与行政进行协商,报党委审定后,提交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通过;
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推选主任、副主任;
③制订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⒋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
①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②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主席团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的依据;
③对教代会做出的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主席团汇报。遇有重大问题可建议召开扩大会议讨论、处理;
④根据需要,向大会或者常设主席团报告工作,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⑤保持与学校有关行政业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建议;
每届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行使至下届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四章 教代会文书档案
第十三条 建档原则
⒈教代会存档的文书资料必须具有参考价值,并保持文书资料的本来历史面貌;
⒉文书资料要齐全、完整;
⒊按先后顺序、分门别类,一般应把一个届次的文书资料组合成卷。
第十四条 建档范围
涉及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讲话稿;教职工代表登记;教代会的组织机构、成员及出席大会的人员名单;教代会的会议通知、文件讲话资料、记录等;教代会的决议、决定;民主评议、推荐、选举行政领导干部的资料;教职工代表提案及处理落实情况记录;教代会闭会期间,常设主席团会议协商处理重要问题的情况及会议记录、纪要;教职工代表或者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质询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记录;学校及所属单位报送的有关教代会的文件、请示、报告;教职工代表来信、来访的接待资料及处理结果;与教代会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
⒈分级管理。学校各级教代会有关的文书资料自行整理、建档保管。
⒉确定专人管理;建立接收、查阅、保密、移交等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条文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修改,应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拟出修改草案,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