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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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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2020]27号 北京理工大学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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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北京理工大学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委员会)运行机制,提高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工会委员会执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对于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业评估、合法合性审查等程序,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为北京理工大学工会的最高决策机制,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召集并主持,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三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落实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有关会议、文件精神。

(二)研究审议工会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三)审议通过工会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项目安排等事项。

(四)研究决定重大推荐、评选、表彰等有关事项。

(五)讨论通过工会重要规章制度。

(六)决议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其他需要工会委员会决定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工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重大问题的决策实行表决制,视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

第五条 会议决议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印发全体委员。

第六条 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在工会委员会闭会期间,主持学校工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本议事规则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开始施行。

第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北京理工大学工会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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